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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 政策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 
  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政部民社发[1996]10号)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第23号)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交材料 
  社会团体依法成立,应当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一、申请筹备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筹备申请的文件(原件); 
  (三)验资证明; 
  (四)社会团体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并盖章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名单(个人会员须50个以上,团体会员须30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须50个以上); 
  (七)按《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的章程草案; 
  (八)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原件); 
  (三)验资报告;
  (四)社会团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五)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 
  (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七)会员名单;
  (八)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同意的文件;
  (九)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三、申请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三)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后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
   7、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团体办理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l、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有偿或无偿使用);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原件);
   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社会团体办理章程核准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时的会议纪要;
   3、盖有会章的章程修改说明;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章程核准表2份;
   6、盖有会章的新章程1份。
  四、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提交以下村科:
  (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名称以及业务范围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程序
  一、申请筹备 
  (一)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首先应按照其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申请成立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程序
  一、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应取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名称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审计机构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住所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O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交由社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验资证明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章程的修改: 
  (一)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二、清算组织的成员构成应由以下人员构成: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
  三、清算组织主要有以下职权:
  (1)清算社会团体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清算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团体未结业务;
  (4)清理社会团体的债权和债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明确的原则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清算结束时,制作清算报告书。
  清算活动结束后,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为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四、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原件);
  (3)提交清算报告书(原件); 
  (4)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表;
  (5)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的年检 
  一、年检的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二、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三、年检的程序: 
  社会团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具体程序如下: 
  (一)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并如实填写; 
  (二)按要求准备材料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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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8-03-05]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