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政策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251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
三、《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002]21号)
申请登记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
申请程序
一、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二、申请程序: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先取得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再携带有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登记事项的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决定变更的单位权力机构原始会议纪要;
(二)新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四)变更登记表;
(五)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原法定代表人审计报告;
(八)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权力机构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四)变更登记表;
(五)变更名称后的章程;
(六)章程核准表;
(七)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八)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九)原名称印章。
三、住所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变更登记表;
(四)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权力机构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
(三)新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四)变更登记表;
(五)原业务主管单位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六)新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章程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权力机构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四)变更登记表;
(五)章程或合法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六)章程核准表。
登记事项的变更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权力机构开会决定注销的原始会议纪要;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四)注销登记表;
(五)清算报告;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剩余财产处理决定。
二、注销登记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83178700 西湖路99号
越秀区民政局 83300175 惠福东路483号2楼
东山区民政局 87361985 五羊新城寺右北一街三巷1号6楼
海珠区民政局 34289845 海联路160号4楼
荔湾区民政局 81377876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2楼
天河区民政局 38622075 天府路1号区政府内2号楼1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251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
三、《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002]21号)
申请登记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
申请程序
一、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二、申请程序: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先取得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再携带有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登记事项的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决定变更的单位权力机构原始会议纪要;
(二)新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四)变更登记表;
(五)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原法定代表人审计报告;
(八)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权力机构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四)变更登记表;
(五)变更名称后的章程;
(六)章程核准表;
(七)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八)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九)原名称印章。
三、住所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变更登记表;
(四)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权力机构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
(三)新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四)变更登记表;
(五)原业务主管单位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六)新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章程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权力机构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四)变更登记表;
(五)章程或合法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六)章程核准表。
登记事项的变更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权力机构开会决定注销的原始会议纪要;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四)注销登记表;
(五)清算报告;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剩余财产处理决定。
二、注销登记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83178700 西湖路99号
越秀区民政局 83300175 惠福东路483号2楼
东山区民政局 87361985 五羊新城寺右北一街三巷1号6楼
海珠区民政局 34289845 海联路160号4楼
荔湾区民政局 81377876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2楼
天河区民政局 38622075 天府路1号区政府内2号楼1楼
